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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發售宜持續多長時間?

發表時間:2017-03-13 15:23:04   閱讀: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但就招標文件發售的期限,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各地在招標公告或采購信息公告中都會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作出明確要求,但做法不一,各有利弊。
  招標文件發售時間長短利弊分析
  在部分地區,因多種原因,個別項目會出現半天、一天的招標文件發售期。招標文件出售時間縮短,能滿足個別采購項目的緊急需求,但會帶來更多的弊病。一是采購信息不通暢,潛在投標供應商數量減少,招標文件中一些錯誤的內容或不合理要求,不易及時發現和糾正。二是不利于充分競爭,有違政府采購的初衷,供應商數量不足3家的幾率增大,采購廢標率增加,從而影響了采購質量和效率。三是增加政府采購廉政風險,招標文件發售時間過短,有可能使貪腐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影響政府采購聲譽。
  有的地方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日期為開標前一天,其優勢在于實現了充分競爭,減少了人為因素,有助于防治腐敗。但是后期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沒有時間咨詢或理解招標文件,將會導致投標準備不充分,有可能帶著問題開標,影響采購質量。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如果供應商在開標前一天,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作為招標采購單位就有義務做出答復,勢必增加招標采購單位應急工作量,對于復雜項目不能及時處理的,還有延長開標日期的可能。如果質疑成立,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有必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則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日15天前,這就意味著項目要延長15天。
  招標文件持續發售時間過短或過長,都將不利于政府采購活動的開展,可是,招標文件發售時間多久為一個科學合理的時間呢?筆者試圖從國內外相關招標采購法規及政府采購實踐工作出發,提出自己的見解。

  國內外相關法規對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工程領域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標文件的發售期,自招標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于五十日。招標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標文件的發售期,自招標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于五十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這段時間國際上俗稱“等標期”。國際上,對等標期的設置充分體現競爭性原則,國外公開招標等標期較長,長的等標期甚至達12個月,亦分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投標時間,但不管怎樣,都應該為招標提供足夠的時間。國外所有的招標文件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就可以電子形式獲得,采購機構接受電子形式的投標文件,招標公告中也只說明提交投標文件的最后日期,并沒有對招標文件獲取截止日期進行限制。
  我國臺灣地區的招標采購工作,是根據國際慣例制定《政府采購法》。同時,相關部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因此其政府采購制度相對比較完善,很多情況的處理都做到有法可依。根據項目情況有不同的等標期,等標(10萬~100萬元7天,100萬元以上14天,最長21天);采購公告發布后,有意向的供應商可上網注冊成為企業會員,會員在線瀏覽所有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投標人不足三家,現場工作人員就該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開標、評標以及決標。如果有必要也可以二次發招標公告,但等標期縮短,且不受3家供應商限制。

  關于招標文件發售時限的建議
  法律規定的20天等標期,主要是為了讓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在一個相對比較長的時間內獲得招標信息,從而能有機會投入到招投標活動中來,最終使得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得到最大限度的體現。如果隨意縮短出售招標文件的時限,就等于縮短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的時間,減少了潛在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甚至易成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借口。
  借鑒GPA協議對資格審查的主要規定“在特定意向采購活動招標前,雖未通過資格審查,但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資格審查程序,也應對其資格審查,而不能以時間為理由對其不予考慮”,招標采購文件發售也應遵循下列原則:只要供應商有足夠的時間完成投標文件,不能以時間為理由不發售其招標文件,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供應商參與競爭的可能性,降低權力機構的廉政風險,更大限度地保障采購信息的公開。
  招標文件是一種要約邀請,任何經銷商都有領取招標文件的權利。招標文件是招標人采購需求的全面體現,是供應商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招標文件是整個招標采購活動的綱領。招標文件的重要性和嚴肅性,決定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也應采取嚴肅的態度。即使供應商獲取投標文件時間與開標日接近,也應本著誠信的態度認真地對待招投標活動,確保投標文件的質量,否則,要有相應的記錄降低其誠信度。
為了規范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的管理,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能出臺相關規定,讓政府采購相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上做到有章可循,使政府采購工作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從制度上約束采購人不能以時間緊急為由規避競爭,同時加強供應商誠信管理,從而提高整體采購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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